申请破产

 一般上的破产申请程序

如果一名债务人(debtor)无法偿还五万令吉或以上的债务

债权人(creditor)向法庭提出让债务人破产的申请

法庭发出破产通知书,必须交给债务人

入禀法庭要求宣判对方破产

择日审讯

法庭下判破产或庭外和解

2.债务人本身向法庭提出破产申请

接获破产令

申请暂缓令

i. 高庭批准:暂缓执行破产,等候上诉结果

ii. 高庭驳回:还可以再上诉

一般上债务人(debtor)无法偿还,债权人(creditor)需向法庭申请破产通知(Bankruptcy Notice),之后把破产通知书发给欠债人(debtor),要求对方在7天内回应,或向债权人取得和解共识。

破产通知书须交到债务人手中,如果找不到对方,则须要在报章刊登通知,代表已经把通知书交给对方,对方在7天后还是无法偿还欠款,则被视为犯下破产的行为。

接下来债权人(creditor)入禀法庭,要求法庭宣判债务人(debtor)破产,法庭下判后,如果无法把判决交到债务人手中,同样需要在报章刊登这项判决,在7至14天内代表对方已经收到通知。

接下来的程序则是由法庭定聆讯日,双方在审讯日互相争辩,如果债务人(debtor)没有反对或理由被法庭驳回,法庭即可颁发破产令。

一般上,只要无法偿还欠款,法庭即可判决债务人破产,或者谈判成功而庭外和解。

一旦债务人被宣布破产,一名报穷局官员负债接管其所有财产,只有该名官员可以签署其资产的买卖合约。不过,如果要出国还是可以取得报穷局官员的许可后出发。破产法令不是一项惩罚,而是协助债务人(debtor)偿还债务及监督他们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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