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反洗黑钱及反恐怖主义融资法令(AMLATFA)
有关法令于2002年1月15日生效,并在2003年12月进一步修订,纳入反恐怖主义融资条例,并加设一个举报机构,以履行责任“即刻向主管当局举报任何交易:
1. 若有关交易超过主管当局规定的数额,及
2. 所涉及人士的身份,交易本身或任何其他有关该项交易足以使该举报机构的任何官员或职员怀疑 该交易活动所得的情况
何谓洗黑钱
罪犯通过银行系统,如使用名义持有人或家人姓名开设账户,设立挂牌公司,包括采用货币兑换中心和使用现金交易掩饰资金的来源去向,将来自贩毒走私,贪污欺诈。伪造和欺骗等非法所得合法化。
洗黑钱活动包括
1. 处置 - 实际处理来自非法活动的收益;
2. 分层化 - 通过能避开审计追踪和匿名交易,是非法基金与其来源分离;或
3. 整合 - 将已洗净的收益融入正常经济体系,成为合法基金
AMLATFA提供下些措施以防止洗黑钱和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I. 可疑交易报告(“STR“);
II.
保存记录;
III.
其职能为与国内及国外执法机构合作的金融情报单位;调查洗黑钱活动;
IV. 执法机构冻结,扣押和充公恐怖分子的财产,以及涉及或来自洗黑钱和恐怖融资犯罪行为的财产,并起诉洗黑钱者;以及
V. 禁止伪造,藏匿的销毁文件
禁止伪造,藏匿的销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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