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1967年租购法令一读
首相在国会提成2020年减低管状疫情冲击临时措施法案一读,寻求修正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法案写道,合约双方可以进行调解的方式达至和解。除了建筑,商业及专业服务合约,法案也涵盖了社交,旅游及体育的活动合约。1967年租购法令下任何物品的屋主不可以因租借者无法交付分期付款,而占有有关相关物品。换言之,银行不可对付无法交付车贷者,行使权利拖车。不过这只限于在今年4月1日至9月30日无法缴付分期付款的租借者,才能受到法案的保护。
法案“修正1967年租购法令”部分第23条文写道:“没有屋主可行使在1967年租购法令第16条文的权利,基于任何在2020年4月1日至9月30日没有履行付款责任的行为占有物品。”
不过,法案写道,任何已经在法案颁布前行使权利占有租购合约下物品的物主,被视为有效行使1967年租购法令赋予的权利。此法令涵盖的物品包括所有消费者用品及机动车辆,包括摩多车,汽车(包括租借车及的土),货车(最高获准装载重量不超过2540公斤)及巴士。
法案也阐明房地产商不能对无法在3月18至8月31日之间交付分期付款的购物者征收逾期付款费。如果购屋者无法于该期限的交无通知日期或延长期限后的期限内拥有房子,那么购屋者不应该被视为合法占有屋子。购屋者也可向部长申请,延长上诉未能交付分期付款不被征收预期付款费的期限。法案第34(3)条文写道:部长若对购屋者要求的附加时限感到满意,可以书面指示发展商延长时限且不向购屋者征收逾期付款费,但未付的分期付款最多只能到今年12月31日。
除此之外,购屋者获得交屋后的房子缺陷保修期(Defect Liability),还有发展上进行相关工作的时间,也必须免算今年3月18至8月31日期间。法案第37(1)条文表示,上述对1966年房屋发展(控制与执照)法令的修正不影响从3月18日至法令颁布日期间,任何已经展开的法庭诉讼,任何裁决或发展商应付的违约赔偿金。而第38条文也阐明,若购屋者入禀房屋仲裁庭对发展商提出索赔的诉讼时效落在今年的3月18日至6月19日期间,购屋者可在今年5月4日至12月31日之间提出索赔,房屋仲裁庭有权审理这些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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