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机构
PERKESO 社会保险机构
永久性伤残福利
持续照顾津贴
工伤保险计划让雇员在面对职场意外或患上与工作有关的职业病时获得保障。基本上,社险分为两个户口,第一户口为工伤保险计划(Skim Bencana Pekerjaan),第二户口是残疾保险计划(Skim Keilatan)。工伤保险计划只有在任职期间受保,只要停止工作,就不再获得保障。但是一旦由工作引起的受伤,疾病及死亡,只要符合条件,都可向社险索偿。
根据马来西亚1952年老公赔偿法令第26(2)项条款(1996年8月修订),雇主被强制须为外籍工人购买劳工赔偿保险;而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ESSA)则强制雇主和雇员均需缴纳社险予社会保险公司SOCSO。自1992年7月1日起,马来西亚籍劳工(每月工资低于RM3,000)无需符合1952年劳工赔偿法令的规定,但需缴纳予负责施行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的社会保险公司。1969年雇员社会保险法令第42项条款禁止雇员在接受SOCSO赔偿金的期间同时再接受“任何其他文法律下的任何利益”。即使能证明是雇主的疏忽,雇员也不得再控告其雇主。以获取而外赔偿(超出SOCSO给予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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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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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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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雇员无需证明疏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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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要求雇员必须证明疏忽才可获得“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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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伤造成的经济或财务损失提供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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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将考虑共同过失(雇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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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医疗费用,附件费用,收入损失及受抚养着利益采用固定的赔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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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的法律责任,包括一般损害赔偿,如疼痛和痛苦,便利设施和天赋能力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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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保的情况:
1. 执行工作期间发生意外。
2. 路途中发生意外,如从住处到工作地点上下班途中,或在休息时间,往返工作地点和用 餐地点途中,或像销售员,技工等在外头执行工作途中,又或者被公司外派到国外培训 的途中发生意外。
3. 紧急事故中遭遇意外,员工身在工作地点范围内,为了拯救,援助或保护遇到不幸事故 的人而发生意外。
4. 职业疾病,以记者为例,因疫情期间外出采访,染上管状病毒,或者长期久坐及面对电 脑,引发脊椎相关疾病或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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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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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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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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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雇主对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伤的须负起责任的损失和抗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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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赔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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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赔偿予受雇期间因工受伤的雇员(根据1952年劳工赔偿法令的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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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劳工赔偿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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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赔偿予受雇期间因工伤的外籍劳工,包括遣返费用和24小时个人意外保险(由指定授权承保人缮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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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在计划下所享有的福利
医疗福利
因工作而遭遇意外或患有职业病的雇员可在社会保险机构指定的医疗诊所或政府诊所、政府医院获得免费治疗,直到痊愈为止。至于严重的案例,雇员可在政府医院享有二级病房的专业护理。雇员或雇主可在费用法令1951 下索取有关费用。
暂时性伤残福利
暂时性伤残福将支付给拥有医生所证明的病假单的雇员,而病假期限必须不能少过4天,包括意外所发生当天。暂时性伤残福利的金额是雇员当天假设平均工资的 80%。最低金额 每天30.00令吉;最高每天105令吉33仙。例如RM1,400.00的月薪那么可获得80%每日平均薪金是约RM36再乘于病假天数。
因工作受伤而患上永久性伤残的雇员可申请这项福利。永久性伤残福利的每日金额是雇员每日假设平均工资的 90%。
雇员患上永久性伤残和严重伤残至持续要他人持续照顾,可获得此津贴。持续津贴的金额每月固定 500令吉。
复健福利
1.物理治疗
2.通过“重返职场”(RTW)计划协助会员回复工作能力
3.提供再造性手术设备
4.提供矫正,义肢设备
5.复健福利将提供有关福利给患有或证实残疾或永久性伤残的雇员,由社会保险机构免费提供。
遗属福利
如果雇员因伤意外而逝世,其家属有资格获得此福利。遗属福利的每天金额是逝世雇员每天假设平均工资的 90%, 最低为每天30令吉,最高为每天118令吉50仙。
丧葬福利
倘若雇员在因工伤意外的情况下逝世或仍在每月领取伤残定期福利期间逝世,符合资格的遗属,该该福利将付给承办其丧事务的人士。丧葬福利总额将依据葬礼确实开销,或2000令吉,并根据呈交上来的收据及以最低者为准来支付。
教育福利
教育福利是以贷款的方式提供给雇员的子女,以就读马来西亚技职证书,文凭和学士课程,须符合条规。雇员面对一下情况下将获得此福利 1.因工伤意外而逝世2.每日领取永久性伤残福利。
残疾保险计划所涵盖的福利
残疾保险计划提供雇员24小时保障,首保范围为与工作无关,并由任何原因引起的残疾或死亡。所谓的残疾意指无法医治或不能痊愈的永久疾病,并导致雇员没有能力赚取正常雇员的1/3收入。这包括严重或末期疾病,如第四期癌症,被酒后驾驶人士撞至瘫痪或逝世等等,只要符合社险机构规定的条件,一律受保。至于残疾保险的受保期限,即便社险会员不再缴纳保费,但是在一定时间段内仍可享有社会福利。比如一名20岁工作到30岁,之后成立家庭,停止工作,除了工作10年受保外,接下来的20年,也就是从30岁到50岁,即使不缴纳社险保费,在这期间依然受保。不过前提是从加入残疾保险计划到社险机构收到残疾申报期间,受保人已缴付至少1/3的足月保费,同时不少于24个月。基于社险所列明的保费缴纳资格不只一种,因此鼓励大家拿大马卡到社险机构查询,以确认是否符合资格。残疾保险计划的索赔无需通过中间人,必须自行处理。
另外要是受保人在60岁前且符合资格,而当时家属却因不知情未申请遗嘱抚恤金,就算过了数年,家属依然能提出申请,曾经有过妻子在丈夫逝世23年后才申请,并成功索赔的案例。
残疾退休金
受保人须未满60岁,要是达到60岁,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才能申请。须由医药评估委员会或医药评估上诉委员会证实残疾,并符合社会保险机构规定的保费缴纳资格。受保人能申领50%到65%每月平均薪金,或每月至少RM475.00令吉的退休养老金,直到康复或去世为止。如果受保人在接受残疾退休养老金期间离世,不计岁数,所得退休养老金会转成遗嘱安抚金给家属。
残疾援助
残疾援助提供给由医药评估委员会或医药评估上诉委员会证实为残疾,但基于不符合保费缴纳资格,而无法获得残疾退休养老金的受保人。援助金额为为雇员及雇主曾缴纳付给残疾保险的保费,并包含利息,属于一次性支付。
终身照顾津贴
终身照顾津贴提供给证实为残疾且长期需要他人照顾的受保人,每月津贴RM500.00.
遗嘱抚恤金
当受保人给予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原因离世,其家属能申请遗嘱抚恤金,但条件是受保人须未满60岁,并符合保费缴纳资格,或受保人在领取残疾退休养老金期间逝世。家属能申领受保人每月平均薪资的50%到65%,或每月至少RM475.00作为遗嘱抚恤金。假设离世的受保人为残疾退休养老金申领者,家属所获得的遗嘱抚恤金将与残疾退休养老金一样。
丧葬福利
受保人无论任何原因离世,法定继承人将能获得最高RM2,000.00的丧葬费。
康复福利
为符合资格的受保人提供恢复身体机能和职业技能的福利,包括物理治疗,职业治疗,重建手术,义肢,矫形器,轮椅,拐杖,助听器,眼镜,职业技能训练等。社险机构还为患有慢性肾病的受保人提供洗肾福利,包含到洗肾中心或政府医院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持续性流动是腹膜透析治疗(CAPD)治疗,红细胞生成素注射补贴,免疫抑制剂补贴和动静脉瘘管手术手术费用。
教育福利
领取残疾退休养老金或遗嘱抚恤金的受保人子女,可申请社险所提供的贷学金。
*提醒*
1. 全马共有3千多所社险机构指定的诊所。
2. 若社险官员来做调查主要是要确认伤者是该雇主的员工及员工是在工作是发生意外,只要 配合,其实申请很方便。正常程序下,一个月内就能获知结果。
3.如果雇主没有提雇员交纳社险保费,雇主应该向社险机构自首,并作出投保。只需付 RM250.00的惩罚金。如果雇员申请时,除了须填写相关表格,也须附上职员确认信和警方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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